#男子夜半赤身闯入女客房间#

2021-08-07 08:04:42  阅读 643 次 评论 0 条
摘要:

#男子夜半赤身闯入女客房间##男子夜半赤身闯入女客房间# 有网友发视频称,她此前在全季酒店入住,凌晨3时许遭一赤身男子擅闯房间。目前,该男子已被警方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这个事件有几个问题:1、男子的问题是猥亵还是强奸未遂?2、警方对其拘留5日的处罚是否适当?3、受害者还能如何追究侵权者或酒店的责任?4、酒店是否对此事件负有责任?#杨律说法# 先说男子行为的性质是什么。看了资料和评论,很多认为这男子大晚上挨个推门,实际的想法绝对不限于猥亵,如果博主花花指控男子曾说“装什么装呀?你门开着不就是让

#男子夜半赤身闯入女客房间#

#男子夜半赤身闯入女客房间# 有网友发视频称,她此前在全季酒店入住,凌晨3时许遭一赤身男子擅闯房间。目前,该男子已被警方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这个事件有几个问题:1、男子的问题是猥亵还是强奸未遂?2、警方对其拘留5日的处罚是否适当?3、受害者还能如何追究侵权者或酒店的责任?4、酒店是否对此事件负有责任?

#杨律说法# 先说男子行为的性质是什么。

看了资料和评论,很多认为这男子大晚上挨个推门,实际的想法绝对不限于猥亵,如果博主花花指控男子曾说“装什么装呀?你门开着不就是让人进的吗?不就是为了让人来玩儿的吗?”也可以印证他的想法应该是发生性关系。

实践中主观想法有时无法客观证明,强奸这种违法行为的前半段和猥亵有时也很难分清,除了在一些特定比较公开的环境能判断大概率无法完成强奸行为以外,很多情况下猥亵也只是没发展到强奸那步的违法行为而已。

但这个案子警方给定为猥亵我认为还是正确的,毕竟强奸的主观故意很难定性,以博主花花自述的情况来看,该男子在其房间并停留数分钟,且被博主赶出,应该没有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客观行为,所以定猥亵是没问题的。

当然,5日的行政拘留是轻是重就各有看法了。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一般是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以我个人观点来看,深夜里光着身子满酒店各楼层推房门,最后还赤身闯入一单身女子房子,再多拘几天比较合适。但这事儿应该属于公安机关执法权范围内的事儿,除非能认定其构成犯罪,否则并不能认为公安处罚错误,这一点上再追究的空间很小。

当然,公安机关这属于行政处罚,从被侵权人的角度讲,仍有民事上要求侵权人道歉、赔偿的权利,但实践中所得有限,未必值得单独起诉该人了。

再说说酒店在这事儿中的责任。这个至少可以分两部分说:

一是酒店的房门如果存在质量问题,对造成客人被骚扰应该有一定责任;

但这个问题目前的答案不清晰,酒店的回应中对男子能推开门的原因是门没关好、门关不好、门不好关中的哪一种情况,未作解释。

但第二点酒店的责任真的不可回避。

博主花花通过监控发现,这名男子是从7楼就开始全裸着挨个敲遍了7-10层的房间门,这么长时间的这种操作没人实施有效管理,这酒店的安保真是没法让人放心了。

当然,如果向酒店索赔,以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恐怕能得到的赔偿也极为有限。但这种事儿曝光出来,恐怕酒店的商业损失也不会太小,这也是另一种形式的惩罚吧。大家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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