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行李箱绊倒去世家属索赔被驳回

2020-10-30 10:21:34  阅读 951 次 评论 0 条
摘要:

被行李箱绊倒去世家属索赔被驳回,发生意外,总有人想“赌一赌”如果一个人在正常走路的过程中,被本不应该出现在该路上的异物绊倒而受伤甚至死亡,受害人或其家属应该怎么办?当然是找把异物放在这里的人,或者对该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法律会支持受害人或其家属的请求,这属于侵权责任。被行李箱绊倒去世家属索赔被驳回但如果一个人在非正常走路的过程,被本就应该出现在该路上的人或物绊倒而受伤甚至死亡,受伤害的人或死者家属又该怎么办?这时就会有人准备拿法律“赌一赌”,失败了无非赔上诉讼费用、误工费

被行李箱绊倒去世家属索赔被驳回,发生意外,总有人想“赌一赌”

如果一个人在正常走路的过程中,被本不应该出现在该路上的异物绊倒而受伤甚至死亡,受害人或其家属应该怎么办?当然是找把异物放在这里的人,或者对该区域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法律会支持受害人或其家属的请求,这属于侵权责任。


被行李箱绊倒去世家属索赔被驳回

但如果一个人在非正常走路的过程,被本就应该出现在该路上的人或物绊倒而受伤甚至死亡,受伤害的人或死者家属又该怎么办?这时就会有人准备拿法律“赌一赌”,失败了无非赔上诉讼费用、误工费用、律师费用,而一旦成功,就会是一笔不小的“财富”。

2019年3月8日,发生在北京西站的一件事情,就真切地用实际描绘了第二种“如果”。

当天,刘女士正在拉着行李箱按进站方向准备过闸机。与此同时,另一位王女士则逆行通过闸机,通过刘女士行李箱时,不小心绊到行李箱而摔倒在地。后王女士经抢救无效而死亡。


王女士的家属认为,对于王女士的摔倒并最终死亡的结果,刘女士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刘女士分担王女士死亡的60%的责任,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共计62万余元。目前一审已经宣判,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基于一审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结果,笔者下面从法理角度分析,为什么法院会做出这样的判决。

在本案中,从事件的客观方面分析,王女士受伤是否与刘女士拉着的行李箱有因果关系呢?答案是有因果关系。但该因果关系是否最终导致了王女士的死亡呢?这个有待商榷。从庭审中双方的辩论来看,王女士在受伤后并未及时就医;而在就医过程中,也并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而这两个原因,都有可能中断死亡结果与绊到行李箱之间的因果关系。退一步讲,即使存在因果关系,刘女士就应该承担责任吗?


当然不是,是否承担责任,还需要看刘女士的主观方面。对于王女士绊倒的行为,刘女士主观上会是故意吗?当然不是。会是过失吗?当然也不是。因为刘女士是在正常的排队进站,行李箱的使用方式也是绝大多数人会采用的斜拉式,所以刘女士不存在过失。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主客观想统一,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结论:

王女士绊到行李箱而摔倒,最终导致死亡结果的事件,不是一个侵权责任事件,而是一个“意外事件”。

既然是意外事件,自然也就不会存在赔偿责任的问题。但为什么王女士的家属还非要冒天下之大不违而向人民法院起诉呢?这就不得不说我国长久存在的“死者为大”这一传统观念。在这一观念下,即使一个事件最终被定性为意外事件,法院仍有可能基于公平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而判决被告承担一定的赔偿或补偿责任。正因如此,才让不少的死者家属有了“赌一赌”的心态。


但最近一段时间,网友关于“死者为大”的讨论,几乎一边倒地批评这个早已不符合现代价值观的观念。如果一个人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仅仅因为另一方发生了死亡这一令人悲恸的结果,就需要向对方承担责任的话,这不是正义,也一点都不公平。它会让整个社会都人人自危,生怕遇到他人的“倒地”的事件,如此一来,本来能够被救起的倒地人,反倒因为人们的担心而延误了救治时间。


本案法院的一审判决,给了社会一个合理的交代。死者不再为大,事实才能胜于雄辩。让死者家属不再有“赌徒”的心理,这个社会才会更加安全、更加和谐。

Ps:笔者无法判定王女士家属起诉刘女士的动机是什么,也不敢妄加揣测。所分析内容均是基于目前已知的新闻报道,如与事实存在出入,笔者在此致以诚挚的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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